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11-18 16:06:34原标题: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002033 股票简称:丽江旅游公告编号:2016050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邓丽星先生、王岚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与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邓丽星先生简历
邓丽星,男,1972年生,本科学历,中国籍。邓丽星先生1993年参加工作,历任丽江县第六中学教师、云南森龙集团森龙大酒店部门经理、森龙旅行社部门经理,2006年10月至今在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酒店事务部副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务,现任公司工会主席兼行政总监。
邓丽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王岚女士简历
王岚,女,1974年8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王岚女士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1996年4月-2005年3月在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曲靖营业部工作;2005年9月起至今在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工作。
王岚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2033 股票简称:丽江旅游公告编号:2016051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及投资规模的议案》对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投项目--香格里拉香巴拉月光城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了变更。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4日下午15:2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3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276号丽江和府洲际度假酒店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和献中先生
7、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181,550,0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5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0,848,6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8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701,3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3人,代表股份5,738,3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5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037,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701,3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65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人员以及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黄松、李秀丽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和献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22,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10,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0%。
表决结果:和献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张松山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53,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41,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0%。
表决结果:张松山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张郁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08,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6,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86%。
表决结果:张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刘晓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181,008,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6,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6%。
表决结果:刘晓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和程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08,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6,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6%。
表决结果:和程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选举陈方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56,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44,5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9%。
表决结果:陈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焦炳华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08,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6,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6%。
表决结果:焦炳华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陈红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08,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6,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6%。
表决结果:陈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龙云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43,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32,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8%。
表决结果:龙云刚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选举马策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10,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8,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9%。
表决结果:马策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张大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08,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96,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56%。
表决结果:张大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3选举和社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881,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69,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4%;。
表决结果:和社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及投资规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054,9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73%;反对85,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9%;弃权4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24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733%;反对85,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54%;弃权40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414%。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黄松律师、李秀丽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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