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能银行”渐行渐近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5-11-30 06:20:01
今年3月,监管层曾释放消息称,正在研究银行在风险隔离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情况。受制于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目前银行进军证券业更多是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而前述消息的发布,则让外界对于商业银行直接获得券商牌照产生憧憬。
比如,兴业银行先前表示,计划争取证券、保险等牌照,打造全牌照综合经营体系,并通过新设或收购,在境外设立综合金融服务机构或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私人银行等专业金融服务机构。
其实,除了券商、保险等牌照,私募牌照也是当下商业银行竞逐的焦点。仅从今年11月来看,就有9家银行获得资质。
攀升
尽管还都没有正在管理的私募基金,但今年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商业银行数量急速攀升。
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自今年6月光大银行率先备案以来,目前已有17家商业银行完成登记。其中,6月1家,8月2家,9月2家,10月3家,11月则有9家。值得注意的是,这当中,光大和北部湾银行两家是以下辖的资产管理部为登记主体。
此前有消息称,基金业协会已通知相关银行,将商业银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备案主体由原总行一级部门调整为法人银行。
根据去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而基金业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类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的自律管理。
在基金主要类别方面,以目前17家备案的银行来看,有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有的是“股权投资基金”,还有的登记的则是“其他投资基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类占多数,有9家。
民生证券一位分析师表示,商业银行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这将开启混业经营新篇章。在其看来,此前银行只能作为私募基金代销方,获得资质后可作为发行方,开展证券、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补上商业银行无法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之短板。
优劣
新金融记者注意到,在现有17家登记备案私募的商业银行中,没有五大行的身影,反倒是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唱主角。
其实,这也不难理解。对大行来说,他们透过控股子公司就能完成相应的证券或股权投资计划。当然,让人关注的是,也有农商行参与进来了,比如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部分股份行和城商行而言,限于团队建设、管理能力、风险控制等多种原因,要在私募基金领域大展拳脚还存在不少困难。
目前来看,在私募圈竞争还是比较激烈的。据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82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0853只,认缴规模4.89万亿元,实缴规模4.04万亿元。其中15968只是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新设立基金,认缴规模3.11万亿元,实缴规模2.53万亿元。
从主体来看,诸如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也都已经加入战局。据悉,一些保险公司也有意“参战”。
北京一家信托公司人士对新金融记者表示,现在监管层放开后,银行拿到私募牌照以后就可以不走信托、基金子公司或者券商的资管计划通道,直接进行股权或债券投资。不过他强调,信托还是有先天优势的。
其实,除了依托传统的托管,银行发力这块业务还可以借助“投贷联动”,而这在政策上也是支持的。所谓投贷联动,泛指商业银行与PE、VC等投资机构以协议方式确定双方合作关系,在投资机构对企业行径评估和投资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以“股权+债权”融资的模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形成股权投资和银行信贷之间的联动融资模式,从而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
银监会今年早些时候也表示,支持科技创业企业、推动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机制。
修法
无论是商业银行发力私募、推动投贷联动,还是直接获得券商、保险等进行全牌照经营,《商业银行法》重新修订已经越来越迫切。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改革开放后,我国一度实行混业经营,银行可以经营信托、证券等业务。不过在上世纪90年代发生重大变化。当时,商业银行将大量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投入证券、信托和房地产领域,不仅导致股票和房地产价格暴涨,而且严重威胁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并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为治理金融混乱,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一系列整顿措施相继出台。当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而此后伴随《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三部法律的出台,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真正确立。
此后,也正是因为法律的限制,不少银行借助子公司进行混业经营。但这带来的一个问题是,由于混业经营的不断推进和跨领域金融创新产品日益涌现,现有的监管体系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良好的协调机制,分业监管体制造成了中央银行与监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分割,出现监管真空、监管冲突和监管重复并存、协调难度加大等诸多问题。
新金融记者 韩启
作者:韩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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