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培训班的通知
看中华 最新资讯 2016-04-23 19:49: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和推动各地以市、县为重点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部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市指标(试行)》。为加快推动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工作,我部决定举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16年4月27日至28日(26日报到,29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
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北京市北安河阳台山路6号)。
三、培训内容“十三五”生态保护工作思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方法,创建经验交流与讨论。
四、培训对象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生态(文明)处负责人、创建工作技术支撑单位工作人员;部分工作基础好、创建积极性高的市县环保部门有关人员(培训班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一)本期培训班不安排接送站,请参训人员自行前往。
(二)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免收培训费(含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三)请各省(区、市)环保部门按照分配名额派员参加培训,并于2016年4月21日17 :00前统一将报名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我部,同时发送电子版(邮箱:stszhc@126.com)。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生态司 于锡军
电话:(010)66556336,18902269840
传真:(010)66556306
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 刘继元
电话:13683071512
附件:1.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W020160421396185053698.doc2.培训班回执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4月15日
附件1
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省 份
名 额
省 份
名 额
北京市
3
湖北省
2
天津市
2
湖南省
2
河北省
2
广东省
3
山西省
2
广西壮族自治区
2
内蒙古自治区
2
海南省
2
辽宁省
2
重庆市
2
吉林省
2
四川省
3
黑龙江省
2
贵州省
2
上海市
2
云南省
2
江苏省
3
西藏自治区
2
浙江省
3
陕西省
2
安徽省
2
甘肃省
2
福建省
3
青海省
2
江西省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2
山东省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
河南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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